碳排放权交易迎新规 针对碳排放造假等问题坚持“双罚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在吹风会上表示,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
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一是法律责任覆盖主体全面。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碳排放造假等问题,《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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